一级公路80km/h,某一段的左右幅各拓宽一个车道(3.75m),该渐变率如何控制?
郭总,您好:想咨询您一个关于交织段和辅助车道的问题。
路线设计规范第11.1.10条规定,复合互通立交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600m,其连接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互通立交细则第10.6.3条规定,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长度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值……。
关于交织段,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我自己的理解是:
1.单入+单出,交织段指鱼腹线的尖端至尖端;(图1)
2.直接式双入+单出,同样为鱼腹线的尖端至尖端;(图2)
3.平行式双入+单出,渐变段L2终点至下一个鱼腹线尖端。(图3)
图1 2采用的互通立交细则 图10.6.2的图示部分,图3采用互通立交细则 图10.2.4。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郭总帮忙指正。
现在我们有个项目,双八100km/h的高速公路,如果按照细则的要求,辅助车道长度要求1100m,我们项目实际仅有1000m(前面有一个新建的互通,近期刚施工完成,后面为一座大桥,也是刚施工完成),不满足细则要求;如果按照路线规范的交织段长度600m,我们项目实际有650m,可以满足规范的要求,这种情况项目是否可以做。
顾名思义,就是驶入高速公路主线的车辆可能与驶出高速公路主线的车辆,发生交通流冲突的区域。
总体上,关于《路线设计规范》中关于复合式互通立交中的交织段的界定,我认同您的理解。
但在交织段长度考虑中,我建议按照鼻端到鼻端(你建议按照鱼腹线的尖端到尖端)就可以了。
因为在鼻端之前,车辆都是有可能从一侧换道到另一侧的车道的。
由于我未参与《立交细则》的编制工作,所以不能对《立交细则》的相关条文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向2车道公路。
二级公路交通量适用范围为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辆小客车,而一级公路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二级公路慢行交通量大,街道化严重时可采取加宽硬路肩的方式增设慢车道,慢车道宽度应采用3.5m。
问题:
1、二级公路交通量上限已达到一级公路下限,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地方对二级公路采取加宽硬路肩的方式做成双向4车道,规范中为何要求二级公路为双向2车道,而不能做成4车道?
2、规范中规定加宽硬路肩增设慢车道宽度为3.5m,整个硬路肩的宽度是否可以大于3.5m?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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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总,您好!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66页,11.3.3条,第四款,“在分流鼻处,匝道平曲线的最小曲率半径应符合表11.3.3-3规定。相接分流鼻回旋线(A)的匝道圆曲线半径(R),应大于该相接处匝道运行速度对应的最小半径一般值,同时宜满足A/R≤1.5。”
1、这条中第二句话里面的相接分流鼻回旋线(A)与匝道圆曲线半径(R),分别指的是什么位置,能不能附图说明下。
2、如果主线是圆曲线,匝道在圆曲线外侧接出口匝道,一般是平行于主线的线形,后接S型回旋线。这时候如何用这条进行控制?
根据以往在工程项目实践和设计文件审查总结,为避免高速公路出口分流鼻端位置匝道平曲线指标过低(过小)、车辆分流进入匝道过程中减速太剧烈等问题,新版《规范》在第11.3.3条第4款中,对分流鼻位置的匝道平面线形设计提出一些细化性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要求1:在分流鼻端的位置前后,匝道平面线形不论采用何种线形组合,要求分流鼻(CP点)对应的匝道平曲线的曲率半径应该符合表11.3.3-3,即对“分流鼻处匝道平曲线最小曲率半径”的要求。这里,CP点对应的位置的匝道线形可以是缓和曲线,也可以是圆曲线。如果对应CP对应的是圆曲线,则指圆曲线的半径R,如果CP点对应的是缓和曲线,则指对应位置的缓和曲线的临界曲率半径。
2. 为了实现快速分流、分离的目的,在分流鼻位置,通常匝道都会采用右转缓和曲线+右转圆曲线的线形组合。《规范》这里要求2就是:当分流鼻端位置匝道平面线形采用A+R的组合时(默认是指同向的缓和曲线A + 同向的圆曲线R),要求圆曲线半径R应大于匝道运行速度对应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同时,要求缓和曲线参数A与圆曲线半径R之间宜满足A/R≤1.5。
3. 由于上面一段中,无论是对鼻端位置匝道圆曲线半径的要求,还是对缓和曲线参数A与圆曲线半径R的比例关系要求,目的均在于避免匝道平面线形采用不合理组合、或线形曲率变化过大(突变)等不利情况,因此,对你提到的分流鼻CP点前后采用反向S型曲线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有条件时,分流鼻端CP之前的R+A和分流鼻端之后的A+R,都最好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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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路线规范表6.4.1中的右侧路肩数据有一般值和最小值,使用时是只能选这两种数值还是说除了这两种,还可以用到不小于一般值就可以了?
请问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细则中,是否对防盗螺栓有强制要求,换言之,是不是一定要采用防盗啰嗦,或者这仅是根据甲方需求选择使用。谢谢!
郭总,您好!
我们在山西、内蒙、河北一些山区做四级公路设计时,常会遇到最大纵坡取值问题。在山区公路设计中,选取较大的纵坡可以显著缩短公路建设里程,减少土地占用,减少工程投资。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第8.2.1条,四级公路20km/h设计速度,最大纵坡为9%,但第3款又规定“四级公路位于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另外第8.5.1条20km/h设计速度时,合成坡度最大10%,但第8.5.2条又规定“下列情况其合成坡度必须小于8%:冬季路面有结冰、积雪的地区”。请问:
1)如何界定积雪冰冻地区,山西、河北是否属于积雪冰冻地区?查阅相关公路规范,未见积雪冰冻地区的定义。按《公路自然区划标准》(JTJ003-86)第2.0.2条,一级区划中,区分季节性冻土和全年不冻土的界线是一月份均温0℃等值线图,查公路自然区划图和表2.0.3,山西大部分属Ⅲ区,其1月平均温度<0℃,河北大部分属Ⅱ区,其1月平均温度<0℃,这是该规范和积雪冰冻地区最沾边的地方,1月平均温度<0℃是否可视为积雪冰冻地区?《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附录A全国气候分区图,山西、河北属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寒冷地区是否可视为积雪冰冻地区?《季节性冻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G/T D31-06-2017),查表3.2.2及附录A,山西、河北属季节性冻土地区中的轻冻区、中冻区,季节性冻土地区是否可视为积雪冰冻地区?
2)如果采取运营管理措施,比如及时清扫降雪、洒融雪剂、限速等措施,是否可视为不受积雪冰冻规范条文的限值?
你好!
1、关于如何界定积雪冰冻地区,我们之前已经有关相关回复和讨论,请关注“纬地软件微信公众号”中的《规范每周一问答》栏目,您可以搜索浏览之前的回复讨论内容。
2、个人认为规范条文中提到“积雪冰冻地区”的最大纵坡的规定,与公路清除冰雪等措施无关。因为,积雪冰冻现象对公路正常通行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及时清扫等措施只是尽量降低影响,但不能完全避免。
另外,请在留言咨询时,注意留下个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于我们对相关咨询回复工作进行汇总。
以上回复内容,仅为个人认识,仅供参考。
郭老师您好,我是一名设计人员,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的应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向您请教下,具体问题如下:
1、规范7.5.1条的第二款“各级公路圆曲线部分的最小超高值应与该公路直线部分的正常路拱横坡度值一致。”
情况一:直线段路拱横坡为2%时。
此种情况下,圆曲线最小超高采用2%,圆曲线半径对应超高值按照规范140~141页,条文说明中表7-1对应取值,基本无异议。
情况二:直线段路拱横坡采用1.5%、2.5%或3%时。
此种情况下,按照规范7.5.1要求最小超高应采用1.5%、2.5%或3%,但条文说明中表7-1中最小超高为2%,那么,对于最小超高采用1.5%、2.5%或3%时,应如何理解和取值?
2、规范12.4.4条的第三款“通道处的乡村道路平面线形宜为直线。其两侧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0m。”
在规范这条内容中,一句话用了“宜”和“应”两个不同程度的规范用语,应如何理解。
问题(一)的回复:
1.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准确把握《规范》条文(正文)和条文说明之间的关系。根据《公路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导则》,标准规范的条文说明只能是对条文(正文)的解释、说明。正常情况下,条文说明不能延伸或补充出现条文(正文)之外的内容和要求。另外,条文(正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条文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你提到的《规范》条文说明中表7-1(圆曲线半径与超高值)的目的和来源。第7.5.3条的条文说明写到:“具体公路项目设计中,应首先选定项目采用的最大超高值,然后根据设计速度、圆曲线半径,通过计算确定圆曲线超高值......”,而“表7-1是一般公路项目在分别采用最大超高值10%、8%、6%和积雪冰冻地区条件下,路拱横坡采用2%时,经计算获得的不同圆曲线超高值,供设计参考使用。”
3.明确上述两点之后,这个问题就可以有明确的答案了——条文说明中的表7-1,只是通过计算给出了当路拱横坡采用2%时、不同最大超高值下、不同圆曲线半径超高值,方便大家设计参考的。表7-1不仅没有说公路项目的最小横坡只能取2%(不能取1.5%或3%),而且条文说明也不可能重新给出一个新的“最小路拱横坡度的要求”,甚至与第7.4.1、第6.5.1、第6.5.4等条文(正文)相互冲突。毕竟,条文说明本来也没有单独给出“新指标或参数要求”的效力嘛。
4.所以,当公路项目路拱横坡度采用1.5%(或2.5%)时,超高段和超高过渡中采用的最小超高横坡度应对应采用1.5(或2.5%)。
问题(二)的回复:
《规范》第12.4.4条第3款中的“通道处的乡村道路平面线形宜为直线。其两侧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0m”中,前面用到程度用词“宜”,后面用到了“应”。对该条文的理解,我想应首先明确:该条文要求的目的在于保障乡村道路在通道前后的安全通视条件。从这个目的和初衷出发,结合规范程度用词用语使用要求,我的理解是——通道位置的乡村道路的平面线形推荐采用直线,当然也可以采用大半径的圆曲线。如果采用直线时,通道两侧的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0m。如果采用的大半径圆曲线时,通道两侧的圆曲线的长度不应小于20m。
纬地外业手簿,这个软件我手机账号无法绑定~
郭总,您好!
我公司于2018年11月承担山东省某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生命防护整治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涉及路段均为一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80km/h。截至目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于2019年4月批复,2020年12月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即将于2022年底竣工验收。
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路线规范”)(JTG D20-2017)P55第10.1.7-2条及条文说明和表10.1.7《平面交叉最小间距》的要求,采用“一级公路(干线公路)平面交叉间距最小值为1000米”的标准对现场部分平面交叉口进行封堵并加设中央分隔带护栏。设计阶段专家审查、施工图批复文件均对此指标的采用无异议。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当地群众阻挠平面交叉口封堵施工,导致施工现场和施工图设计图纸不符,影响竣工验收。业主单位给我单位发函提及“因部分国省道穿越城镇较多,有些中央护栏开口已存在多年,当地政府机关、企业、居民已形成出行习惯,导致部分开口封堵施工受到严重阻挠,至今封堵未完成”,业主单位认为这些路段可以参照集散公路标准,降低设计标准,强烈要求采用“一级公路(集散公路)最小间距500米”进行设计。
例如,其中一条路:
K24+380处G518与S322交叉,应对中央分隔带进行开口;按照“路线规范”第9.1.5条及条文说明和表9.1.5之规定,施工图设计需封堵原K23+485处中央分隔带开口。由于K23+485处原开口已存在多年,也是村庄的主要出行道路,导致施工过程中遭到当地群众阻挠,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业主单位也多次发函要求我公司保留该开口。
我公司认为上述业主意见既不满足规范要求、不能保证安全,且未经批复单位确认,均不予认可。
针对上述情况,我公司存有以下两点疑问,恳请贵单位解答。
(1) 当设计规范与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平面交叉最小间距的取值问题?
(2) 设计规范中“平面交叉最小间距”是否需要细化明确其适用范围?
急盼回复!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