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分带开口及右侧硬路肩宽度的若干问题讨论
发布日期:2020-06-24    点击量:4817    信息来源:信息员

某专业技术人员提问:


郭总,您好 ,关于中央分隔带开口及爬坡车道相关问题,向您请教。

问一


1、《公路路线设计规范》P24中6.3.3 条第1款规定:“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应视需要而定,最小间距应不小于2km。”如下图所示:



而规范P55中第10.1.7条规定:平面交叉间距一级集散公路不小于500米(500可开口),如下图所示:



两者是否有冲突?两者从规定的初衷目的不一致,但有冲突,请赐教。


回复


1、这两条规定(第6.3.3 条和第10.1.7条),适用的项目主体和条文规定的目的是有明显区别的,应该不属于冲突性质。 


1)《规范》第6.3的整个小节,其主体主要针对“中间带”的,其各项规定是围绕一般封闭性的公路项目而言的。这里对中间带的要求,例如:6.3.3规定的中间带开口,一般是指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路养护作业、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等),作业或救援车辆临时性掉头使用的。也就是说,这个开口的目的,不是提供给一般公路通行车辆使用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公路正常运营的情况,其使用频率都相对很低,而且一般使用时都有特殊的交通管理措施配套。这种情况对公路正常行车条件的干扰是很小的,而且是可控的。


2)而《规范》第10.1.7条的内容,其主体针对“平面交叉”。那么,显然,设置有平面交叉的项目,通常均是非封闭性的公路项目。该条文要求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主要在于控制公路主线上的交叉数量和密度,以降低平交口对主线的通行能力的影响。



问二


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条文说明P129中第6.3.3规定:“中央分隔带开口的设置是为了使车辆在必要时可通过开口到反方向车道行驶,以供维修、养护、应急抢险时使用。”如下图所示:



如果一级公路设有平面交叉,是否可以利用平面交叉的开口代替中央分隔带的开口功能(若此段落没有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特大桥、服务区等构造物)。


回复


2、我认为,一级公路是可以利用平面交叉口实现道路维修、养护和应急救援等情况下车辆掉头的。



问三


3、《公路路线设计规范》P23中第6.2.3 第2规定:“条件受限时,爬坡车道路段右侧硬路肩宽度应不小于0.75m。”如下图所示:



在P25中表6.4.1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干线)的右侧硬路肩最小值为1.5m,”如下图所示。两者是否矛盾?


回复


3、这确实是一个好问题,这是很特殊的情况。


1)《规范》第6.2.3 第2款规定的情况,是《标准》、《规范》在右侧硬路肩指标(一般值和最小值)的基础上,特别“开口子”的一个特例情况。《标准》和《规范》给出的右侧路肩宽度的“一般值”和“最小值”,是适用于一条公路的整体路段或者部分路段的;而第6.2.3 第2款规定的只适用于局部、特定条件下,一般需经过论证方可采用的情况。


2)记得,该需求是《规范》在调研过程中,由西部某省份提出的。依据主要是这种情况往往处于山区地形极其复杂位置,并且处于连续性上坡的顶部。在这一位置,增加一个车道、多提供1米的路基宽度,不仅断面布置困难,而且一般都会引起工程规模和造价产生显著的增加。因此,建议在专门增设了爬坡车道之后,希望可以适当压缩右侧硬路肩的宽度。


最终,《规范》在对该需求和减窄硬路肩可能引起的相关影响因素(包括路段通行能力、交通安全、硬路肩功能需求等),专门组织进行充分调查、论证之后,才做出第6.2.3 第2款的条文修订的。当然,后面还经过了各级审查和批复程序。但需要强调,该条文规定具有明确的特定条件,即适用条件,不能作为普遍性、一般情况采用。若项目拟采用该条规定时,应进行专题论证,明确说明“条件受限”的具体情况,并分析相关影响和程度。


因此,《规范》第6.2.3第2款的规定属于特例情况,与《规范》对各级公路右侧硬路肩指标规定之间,并不能理解为“冲突”或“矛盾”。毕竟,工程实际千差万别,不能以一概之。而工程设计之所以困难,就包括必须在功能、安全、造价、环境等多个因素之间权衡。



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和认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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